成立仅两年多 北京华联生活超市及分店已因食品安全问题等11次被罚

日期:2024-02-25作者: 产品中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海淀万柳分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3日,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海淀万柳分公司从北京鲜之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弘润牌老陈醋海蜇头(规格型号:250g 固形物≥60%/袋、生产日期:2021-10-02)一箱(40袋/箱,),进货价格170元/箱,每袋进价为4.25元。截至2021年共计销售35袋(含抽检8袋),销售单价10.8元/袋,销售金额为:378元,库存5袋于2021年12月15日退回厂家。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229.25元,货值金额约432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分公司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海淀万柳分公司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9.25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2年3月16日,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海淀上地分公司因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罚5000元。同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罚5000元。

  3月5日,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太阳宫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罚款5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月20日,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昌平回龙观分公司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此外,在2021年,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及分店也有6次被处罚记录。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2月,注册资本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琳。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