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文综罚字〔2023〕48号

日期:2024-03-22作者: 卫浴系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MLWME2E

  2023年10月30日15时48分至16时22分,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江南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南宁市经开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一行7人,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南宁市友谊路6号综合楼7、8号铺面的南宁市经开区黄某清日用百货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1.你日用百货经营部有《营业执照》,门口招牌为“日用百货文具批发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南宁市经开区黄某清日用百货经营部”;2.你日用百货经营部内货架上摆放有《葡京先锋日历》、《丁财两旺日历》等14种出版物,共205册;3.执法人员要求你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时,你没办法提供并表示未办理;3.执法人员依法对205本出版物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0月31日15时23分,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经营者黄某清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黄某清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黄某清表示,批进的205本出版物均未售出,并提供了进货清单及进货微信支付截图打印件,并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你经营部批进205本出版物,支付进货款378元,均未出售。因批进的出版物全部未售出,进货款额即经营数额,无获利数额,故认定你违法经营数额为378元,无违法来得到的。你的经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1.编号(南)文综检字〔2023〕JN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10月30日15时48分至16时22分依法对你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经营部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某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部作为被处罚主体适格。

  4.进货清单、进货微信支付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经营部批进的205本出版物的进货款额为378元。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日用百货经营部送达了编号为(南)文综罚告字〔2023〕第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相关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日用百货经营部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你日用百货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经营部经营额378元、无违法来得到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点“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你经营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日用百货经营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日用百货经营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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